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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直属机关文明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 : 广东省直机关党建网 发布日期 : 2012-12-10 10: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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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直机关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长效机制和激励机制,规范文明单位的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对新形势下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的要求,结合省直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是指在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下简称“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绩显著,由中共广东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简称“省直工委”)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条 省直机关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尽职业责任,讲职业道德,守职业纪律,懂职业技能,树文明新风为主要内容;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于提高省直机关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着力于提高省直机关“三个文明”建设总体水平和文明程度。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省直机关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由广东省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文明委”)领导。省直文明委的成员由省直工委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条 省直文明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文明办”)设在省直工委宣传处,负责创建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信息汇总、申报审核,组织现场检查和评比表彰的有关活动等。

  第六条 省直各单位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创建工作。

  第三章 标准

  第七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包括组织领导、思想道

  德、服务规范、综合治理、文体卫生、工作效益六大项。

  (一)组织领导

  单位领导班子团结进取,坚强有力,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四个到位”:

  1.思想到位。党政领导带头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重视创建活动,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

  2.组织到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工作分工明确,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抓,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的良性机制。

  3.投入到位。对创建活动的经费投入纳入年度预算,并从实际出发,不断增加对创建活动的投入。

  4.工作到位。创建活动做到有工作制度,有长远规划,有年度计划,有工作部署,有落实措施。

  (二)思想道德

  1.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部职工的头脑,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高,精神状态好。

  2.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明确的职业道德规范,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

  3.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健全,党内各项制度健全落实,各项活动开展正常;在创建活动中,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4.单位领导班子决策民主科学,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勤政廉政,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关心群众,在群众中威信高。

  (三)服务规范

  1.机关单位主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建立并落实了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等优质服务制度;推进一站式审批、窗口式服务和电子政务等服务创新,机关效能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服务态度、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关心群众生产生活,切实为基层群众做好事、办实事。做到廉洁、勤政、干净、干事。

  2.企事业单位落实公开办事制度,服务观念明确,服务态度端正,服务程序规范,服务设施完善,服务技能过硬,服务承诺落实,社会信誉良好,监督措施完善,纪律严明,奖罚分明。

  3.窗口服务人员挂牌上岗,衣着整洁,热情周到,有问必答,用语文明。

  (四)综合治理

  1.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完成上级规定的普法任务,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学法、懂法、依法、守法形成风气。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及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4.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四项指标”(节育率、计划生育率、晚育率、一孩办证率)达标。

  5.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落实,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五)文体卫生

  1.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设文化大省的有关精神,重视文化生活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文化活动有经费、有阵地、有设施,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2.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干部职工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经常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干部职工精神面貌良好,单位的凝聚力强。

  3.重视环境建设,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内外环境干净整洁,达到所在地爱卫会规定的先进单位标准,无“脏、乱、差”现象。注重绿化美化,环境优雅,具有现代文明气息。

  (六)工作效益。

  1.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规范,工作高效,便民利民为民措施落实,服务优质,社会效益显著,达到本省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基层和群众反映良好。

  2.生产经营性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形成良性机制,不断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省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第八条 凡在申报年度的近三年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害和损失的;

  3.干部职工中出现大案要案或“黄、赌、毒”等行为的;

  4.内部出现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受到本级政府部门或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

  5.出现“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或“法轮功”练习者转化工作措施不落实,以及出现新的练功者的。

  第四章 申报

  第九条 凡党组织关系隶属省直工委领导、机构成立在三年以上,并且已获得本单位(系统)“文明单位”称号的省直机关单位的内设部门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符合第七条的标准,均有资格申报省直机关文明单位。

  第十条 申报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创建活动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评选

  第十一条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可自愿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申报材料送上一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对拟推荐名单在本系统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加具推荐意见后,逐级向上推荐。

  (二)省直文明办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考核名单,报省直文明委确定考核对象。省直文明办牵头组织若干考核小组,对被确定为考核对象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和问卷调查考核,同时查看创建活动的有关文件材料等。考核前,被考核单位要张贴考核预告并设立意见箱。

  (三)省直文明委对考核结果进行集体审议,对拟命名表彰名单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省直文明办在公示期内负责对投诉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省直文明委汇报公示结果。

  (四)省直文明委研究确定本届文明单位名单,报省直工委命名表彰。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二条 经考核达标的单位,由省直工委授予“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并予通报表彰。各单位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集体及在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连续三届以上获得“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称号,且成绩突出的,经单位申报,省直文明委审定,可报请省直工委授予“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标兵”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发给奖金。

  第十四条 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七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申报省直工委表彰的名单,原则上是已获得本单位(系统)表彰的文明单位(处室);省直机关推荐参加省文明单位的评选名单,原则上从已获得“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中择优推荐;推荐参加全国文明单位评选的名单,从最近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中择优推荐。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实行“三年一次,重新申报,重新评选,累积年限,重新命名”的制度,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对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并于年底前向省直文明办报送复查报告。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查明情况,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省直文明办;对于不按要求报送年度复查报告的,视同已获得的荣誉称号自行撤销。

  第十七条 被撤销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及以上层次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奖牌直接标示本单位获得文明单位的时间,连续申报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并被考核通过的,在新颁发的奖牌上标示累积的年限。

  第十九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书面报省直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省直文明办建立“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管理档案,内容包括:省直机关开展创建活动的主要情况、文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历次检查评比的情况和命名表彰的文件材料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直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直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广东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编辑: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