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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委明确巡视组组长责任 对领导巡视不力将被追责

来源 : 广东省直机关党建网 发布日期 : 2015-11-06 17: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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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广东省委巡视办编写了《条例》有关问题的“学习问答”。

  整个问答共包括15个部分,对于《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概况、主要特点、创新内容、对巡视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如何规定、巡视组主要职责、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如何处置、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等情况时怎么处理等问题进行了一一解读。

  “学习问答”指出,《条例》努力构建职责明确、责任清晰、标准具体、追责有据的巡视工作责任体系。

  一是强调“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主要责任人”,明确“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二是强调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的责任,明确“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强调“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要求巡视工作人员依纪依规开展巡视,明确将“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行为,列为责任追究的情形。四是强调“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要严肃追责。

  “学习问答”指出,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条例》规定,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李维 姚琳琳